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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侵犯著作权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301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乡**村**片**组**号。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周**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本院于同年7月1日报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不符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于同年7月31日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周**使用QQ联系魏**(另案处理)、赵**(另案处理)、何**(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和平精英”游戏外挂程序“SK2”、“马日地”、“毒蛇”,通过“售卡屋”或向代理批发零售等方式出售上述三款游戏外挂卡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2张;2.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截屏图片、微信、支付宝、售卡屋交易转账记录、易游网络验证平台记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罚没收入票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魏**、张**、赵**、何**等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被不起诉人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周**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周**不起诉。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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