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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不起诉人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饮酒后驾驶未载有乘客的号牌为皖C*****白色起亚牌预约出租客运小型轿车,沿张公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蚌埠市张公山路与东海大道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2019年11月1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89.3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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