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大厦**座**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西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4.4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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