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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龙里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街道**街住龙里县**街道**路***宿舍*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1时许,周某饮酒后驾驶贵J****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里县高新大道200米处时,被龙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对周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100ml,后民警将周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45㎎/100ml。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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