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博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博乐大酒店前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丽园警务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5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周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0.78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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