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博乐大酒店前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丽园警务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5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周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0.78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