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街道**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对周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沿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1月5日21时许,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沿河县**街道绿源酒店8510房间内当场查获周某某、严某、侯某某、崔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同时在8510房间内查获用于吸食冰毒的锡纸1张,用矿泉水瓶制作的吸毒工具一个。8510房间是周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打电话给酒店前台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用于容留吸毒的场所绿源酒店8510房间是周某某还是崔某某在实际支配和控制的事实不清,故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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