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11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1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溧河铺镇贾桥村村民周*、周*领着收割机前往贾桥村南周营进行割麦时,被周*知道,周*前往周*带领的收割机作业地,并威胁、恐吓周*、割麦机司机不准在南周营割麦,后周*被迫于无奈带领割麦机离开。
2018年5月,溧河铺镇贾桥村村民周*领着收割机前往贾桥村南周营进行割麦时,被周*(另案处理)知道后,周*前往割麦机作业的麦地,并骚扰、辱骂周*、割麦机司机不准在南周营割麦,周*离开后,被不起诉人周*又前往割麦机作业地进行阻拦,后割麦机司机迫于无奈带领割麦机离开。
2018年4月,溧河铺镇贾桥村牛*周*买了周*家的牛后,周*认为周*买牛的价钱太低,于是喊周*、周*一起找周*要牛,在周*告知牛已经被宰杀后,周*、周*上前殴打周*,在周*被打倒以后,周*向周*索要200元,让其交给周*。后周*怕再次挨打,于是通过村医周*将200元交由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2016年6月份拦周*收割机一事,目前有被害人周*的陈述,周*不承认此事,其他证明此事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2018年5月拦周*收割机一事,有周*陈述,但周*不承认此事,其他证明此事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2018年4月份殴打周*一事,有被害人周*的陈述,但证人周*证实周*没有打,周*也不承认此事,没有其他证据。因此,现有证据认定周*寻衅滋事的事实未查清,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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