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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开设赌场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别名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村**组,现住修文县**镇**幼儿园。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7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建立了五六十人的赌博微信群,组织微信群赌客在“麻友圈2”麻将赌博平台(以下简称“麻友圈2”APP)上进行赌博,赌客每局结束后将“麻友圈2”APP上的输赢统计截图至赌博微信群中结算赌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则以收取房费为名向大赢家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18000元。

2.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三缺一贵州麻将”麻将赌博平台(以下简称“三缺一”APP)上创建亲友圈并与妻子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管理,先后有六十余人进入该亲友圈赌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余某某按一元人民币换“三缺一”APP一分的比值为赌客上下分,并每局抽取大赢家一定分值方式渔利,共抽头渔利20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民警在修文县**镇阳光幼儿园周某某家中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抓获,并查扣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再查明:2020年4月5日,余某某的家属退赃20000元,同月3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赃16000元;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赃2000元,以上款项均暂存于修文县财政局县级财政支付中心账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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