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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数码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路**商住楼**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3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月15日、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2020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回收了盗窃犯俞某某从芜湖市镜湖区**街道***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号王某某家一楼卧室衣柜盗窃而来的一条亚一牌黄金项链。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回收的黄金项链价值9882元。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经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目前本案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回收黄金项链时明知系犯罪所得。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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