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张某甲等5人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4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10月,周某某在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张某丁(均另案处理)的支持和怂恿下,以其儿子张仁戊猪舍被拆、张仁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多次赴北京、湖南省政府采取拦车、喊冤、冲击党政机关方式进行闹访。闹访期间,张某甲、张仁乙随同照顾,上访产生的费用由四兄弟平摊。2018年3月20日,周某某、张某丁、张仁甲、张仁乙、张某丙、张某戌(另案处理)与牛车河镇政府签订息访息诉协议,由牛车河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给周某某一家人民币48000元。

2018年5月,周某某同村村民张某甲砍了自家三棵杉树用于建房,周某某认为张某甲所砍杉树是她家的,经牛车河镇林业站站长陈某某等林业站工作人员及该村委会干部经过实地查勘和调查,根据山界走向口头认定张某甲砍的为自家山林的树,并于2018年5月29日和2019年1月29日两次向周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调解和告知,周某某、张英等人表示对林业站的认定处理意见不服。

2019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带领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某某、护林员付某某、向家界村主任朱某某前往周某某家,再次调解、处理周某某家与张某已家的山林纠纷问题,并准备宣布《调解处理决定书》,周某某、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及其家庭成员等人均在现场,林业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发表认定树木是张某甲所有的意见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一伙对依法执行职务的陈某某进行了侮辱性谩骂,称林业工作人员没有资格看他家的林权证(系作废的老林权证),期间,张仁丙故意将周某某往陈某某身上推攘,在屋前禾场,张某丙手捂自己裆部,作出侮辱陈某某的动作,严重影响了陈某某等人正常依法执行职务。

当日下午,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经商议决定砍伐张某甲家一棵树出气,遂邀集张某戌等家人带油锯,将张某甲家后山一棵配风景的直径38厘米的栎树砍倒。因张某甲一家保持克制及群众劝阻,当天两家矛盾未进一步激化。

2月2日,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吃早饭时商议认为:要把事情闹大,闹到镇上甚至县里晓得,并决定将砍倒的栎树运走,以激起张某甲及其儿子张某庚、徐某某的反应。当日下午1时许,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戌等10余人携带油锯、柴刀再次窜至砍树地点,欲将此栎树锯断运走,徐某某、张某乙和张某甲闻讯先后来到现场制止。徐某某首先赶到现场,与张某丙等人发生激烈言语争执,期间,张某丙在山坡上方与徐武对峙,防止徐某某过去;后张某乙手提一把柴刀顺其屋后山坎攀爬来到现场大声斥责被告人一伙“欺人太甚”,见状,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丙从山坡上方冲下将张某乙摁倒在地,抢张某庚手中的柴刀并和张某庚发生扭打,4人沿山坡向下翻滚、扭打数米远至一岩坎窝下,张某庚被擒住手脚,不能动弹;张某已杵拐棍最后赶到现场,见张某庚被按在地上,便大喊“打死人了”,张某丁见状,上前用力抓住张某甲左侧身体阻止其帮忙,并与张某甲发生扭扯,致张某已倒地受伤。随后,张某丁、张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等人砍倒的栋树价值人民币370元。张某庚、张某已的伤情经常德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周某某参与寻衅滋事和共同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张某庚、张某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