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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李某某等15人诈骗、非法经营案)(韩某某)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住荆州市沙市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王某甲(已起诉)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归还信用卡透支资金,并以此收取手续费。王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交易金额总计5478040元,并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持卡人所付手续费22209元。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介绍侄女董某某至王某甲处担任电话销售但未参与提成,同时未介绍客户至王某甲处以上述方式养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陈某某等6人的信用卡在王某甲POS机上的交易凭证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聂某某、陈某某、管某某、王某乙、郑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未出资参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未参与非法获利分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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