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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1组,现住址长葛市**小区**楼**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长葛市金桥办铁东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向东50米葛天柴火味道饭店门口,盗窃许昌市蜜步科技有限公司在长葛市投放的黄色小蜜二轮电动车自行车一辆,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 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5.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东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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