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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佛山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应佛山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之一莫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与**公司串通投标报价,配合**公司投标佛山市生命科学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并由莫某某从中确定各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价格并支付投标保证金,最终使得**公司实际挂靠的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该工程的项目金额约人民币125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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