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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汉族,大专文化,**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玉环市**街道****村改造**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泮某某(已判决)欲串通投标,通过魏启云(另案处理)找到时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经营部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希望挂靠**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答应**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期间,泮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商议再找一家竞标单位陪标,泮某某遂通过魏某某找到临海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陪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赵某某为临海**提供该项目的技术标。后**公司以34826.67万元的价格中标,又因案发被认定无效,**公司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并经协商赔偿再次公开招投标的费用15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公司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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