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石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村**村**号,现住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6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意,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广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广丰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俞某某(未归案)向周某某提出购买周某某设立的上饶市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网银和周某某持有的广丰区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网银,承诺事后给周某某2000元钱。周某某同意后,将A公司和B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交给俞某某,但俞某某未将2000元钱交付给周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如下情节:1.周某某如实供述非法转让工商营业执照的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周某某未实际获得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使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结合周某某的羁押时间,已经达到惩罚和教育效果的情况,为进一步鼓励更多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