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暂住无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在疏港高速张家港保税区收费站附近,先后3次向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合计3张,用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的牌号苏BQ****大货车、苏BX****大货车的高速公路通行。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出具的辨别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