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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泽县**镇**村委**组**号遵义市红花岗区**村**组**号**室。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2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7月28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识了可以制作虚假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的“陈某某”,故通过手机发布可以办理暂住证的广告,以此揽客。后施某某与曾某某分别联系周某某要求办理暂住证,周某某通过陈某某以350元价格为施某某办理了12张暂住证,为曾某某办理1张暂住证。施某某、曾某某又以450元-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周某某、施某某、曾某某买卖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系伪造。

2020年4月28日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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