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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办部主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购买了持证人为贾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邱某某的4本离婚证,通过微信向李某乙支付购证费用共计人民币400元,并邮寄至周某某指定的收件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

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湾**大厦**房间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前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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