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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景泰县****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得知郭某某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收购个体工商户(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结算卡、公章、私章、U盾、绑定电话卡等物品(简称为“八件套”),为牟取利益,周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套“八件套”出售给郭某某,后郭某某给周某某支付3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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