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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企业工作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买房办理过户期间,因本人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故经苏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尤某某(另案处理)提意和帮助下,经尤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联系,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购买周某某夫妻为名的结婚证2本,后将购买的结婚证用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2019年4月,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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