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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塔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66********,汉族,大专文化,塔河县**银行**,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朋友田某某的请托,帮助其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强制保险单各10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EMS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购买的机动车行驶证及保险单未使用,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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