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00000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32岁,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贵CE****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新蒲新区六号还房工地驶出后右转往幸福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龙大道大山还房小区路段实施掉头时,与机动车驾驶人罗某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的贵C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罗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鄢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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