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女,1978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定南街道市场路5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08时20分许,周某某驾驶贵G2182A号小型轿车从老大十字往北门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华北路校场路路口人行横道时,碰撞正在横过人行道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旁人拨打了110、120电话,周某某在现场等待,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20年07月13日11时3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后颅脑及胸部复合型损失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周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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