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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周庆见)(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召X001线自东向西向行驶至板山坪镇板山村黄土岭组路段时停车,在其倒车过程中与车后由被害人丁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使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损坏、丁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让现场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2019年8月19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1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60万元,被害方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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