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号为晋******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娄烦县滨河路三禾村镇银行附近路段时,车辆的左后侧将横穿马路的行人苏某某碰倒在地,造成苏某某送娄烦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
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鉴【2020】病鉴字第007号”鉴定书鉴定:苏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37万元,并已支付到位,死者家属已对其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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