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家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村委会**村**号,职业:司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0时14分许,周某某驾驶赣G8****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该车车身登记高度为2.79米,空车)沿瓷都大道吕蒙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面南侧限高**路段时(吕蒙大桥限速为5km/h、限高2.6m),思想麻痹大意,致使车辆顶部与限高龙门架横梁发生刮碰,导致限高龙门架倒塌过程中砸到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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