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1时30分许,武冈市**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湘EB****大型普通客车沿武冈市水云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华亿酒店”前路段时与其车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2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武冈市**公司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545070元,被害方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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