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汉寿县**镇吃夜宵后,无证驾驶川******两轮摩托车搭乘女友刘某乙兜风,后行驶至G319线汉寿县**镇**社区弯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致使川******两轮摩托车侧翻后与道路边护栏相撞,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盆部致使盆部开放性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熊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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