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4324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上午8时18分,李某某驾驶湘******号重型平板货车装载挖掘机沿澧县**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刮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公司常德市澧县**公司光缆线,导致缆线下垂。9时39分,车世军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拉碎石沿**公路由西向东行经此处,碰撞下垂光缆线,导致缆线断裂通信信号中断,造成公路北侧电杆断裂倒伏,固定光缆线的钢绞线下垂形成路障。1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凤凰牌电动三轮车沿**公路由西往东行至此处,由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及时发现和规避险情,导致电动三轮车碰撞下垂的钢绞线,引发钢绞线反弹,并将同向在公路南侧行走的行人胡某某弹倒受重伤,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残疾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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