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村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19时59分,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C****6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潭邵路320国道由砂子岭往姜畲方向行驶,至潭邵路320国道伍家花园全诺轮胎店路段时,与从其行驶方向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495000元;并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