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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周某某驾驶川LB****号小型轿车从桥沟方向沿五通桥区过境公路往五通方向行驶。14时01分许,当车行驶至G213、S104五通桥城区过境公路2公里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至右侧路边,与右侧路边推行人力三轮车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0日,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1日,周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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