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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4点4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浙AN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某某从兰溪市诸葛镇**村出发往诸葛镇方向行驶,5时02分许,途经兰溪市诸葛镇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金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金某甲受伤后经兰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和120,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6日,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和解协议,取得书面谅解书,目前已经全面履行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尸体解剖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 、营业执照、检验人员资质证书、物品返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挂靠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和解协议、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兰溪市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胡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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