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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11978********,汉族,中专文化嘉陵区**乡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R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嘉陵区李渡镇出发经李龙路向安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安平镇新桥路段处时,撞倒路边的行人陈某某,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陈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6日,周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6.8万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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