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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资中县**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K8****小型轿车,从威远县花椒坡方向往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8时26分许,行驶至威远花城路威尼斯大酒店外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到,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拨打120、110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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