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10分许,周某某驾驶贵F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成线从大方县瓢井镇往大方县核桃乡方向行驶,行至广成线1530公里加900米处,碰撞行人肖某某,造成行人肖某某受伤,贵FD****号小型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8日8时15分,行人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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