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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辽H****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挂沿普兰店区同皮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该线56Km+712m处时,与前方路中行人万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万某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系大失血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万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让随车人拨打报警电话后离开现场,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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