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4041993********,农民,中专文化,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区**办事**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7日5时07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凤阳县**镇政府西侧路段时,刮碰到行人卞某某,造成卞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但无法证实卞某某在被周某某驾驶的车辆碰刮后的具体伤情以及必然导致其重伤、死亡的结果。2018年10月29日,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卞某某无责任。
2018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卞某某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卞某某在被周某某驾驶的车辆碰刮后的具体伤情以及必然导致其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无法认定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卞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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