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鲁******小型轿车(载柏某某)沿济南市南部山区省道103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路线14公里+357米处向036县道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被害人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造成其左小腿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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