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工作单位,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冀AP****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吴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舆县西洋店镇集深度国际宾馆门口附近路段,撞着此时过马路的被害人尹某某,造成尹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刑事和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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