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8********,汉族,中专文化,利州区**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H1****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罗某某),由朝天区曾家镇方向向利州区荣山镇方向行驶。当日16时00分许,该车行驶至曾荣路10KM+300M(小地名:中柏村)处,撞于行驶方向道路右侧护栏,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及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利州区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的尸检鉴定:罗某某死于开放性颅脑挫裂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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