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洪江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5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湘N0F1**(湘N0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怀化市鹤城区青山溪停车场去中方县泸阳镇,途径怀化市鹤城区四方井巷樟树院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往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曾某某撞倒,造成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经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思君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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