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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址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15分,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辽A*****由南向北行驶至姜张线(X139)12km+150m(新民市大柳屯镇兰家窝堡村路段)处,与同方向杨某某骑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出现场。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过失犯、自首、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予以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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