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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5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镇**排**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浙GQ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永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西门路段,在永晖路西侧非动车道停车打开驾驶室车门时,车门与沿永晖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被害人虞某某驾驶的杭备401*****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虞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停车,打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血样流转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检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电动自行车车辆信息查询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省打防控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协查函、户籍证明等书证;有证人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说明等勘验、检查笔录;有光盘及证据制作说明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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