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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正阳县**搅拌站职工,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8时40分许,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辽B***** 号小型轿车沿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乡**街南时, 因操作不当、行车未确保安全与在路东的步行人雷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雷某甲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家人已赔偿雷某甲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雷某乙同意对周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110、120报警、救助伤者,在现场等待交警,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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