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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59********,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江永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金彭牌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从江永县城瑶城市场经永明中路往城中市场行驶。4时13分,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左转弯经过一机厂交叉路口后逆向行驶撞倒行人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立即停车并呼叫救护车救治伤员,撤离现场后由医务人员协助报警。2019年12月13日,唐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周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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