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苏NB****小型普通客车,沿沭阳县茆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500M路段,与横过道路行驶仲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害人仲某某受伤,经沭阳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20年2月14日死亡。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仲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外伤后卧床继发肺部化脓性感染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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