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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6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教师,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北城**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单元**楼东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冀R1****号小型轿车沿京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64公里100米(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镇六中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周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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