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冀R1****号小型轿车沿京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64公里100米(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镇六中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周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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