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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20分许,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汽车(载乘车人霍某某)沿阜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路段时,为避让公路上的土堆,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霍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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