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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1年1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6时3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浙D****重型仓栅式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27%),途经235国道799公里700米与浦江县郑家坞镇霞浦路红绿灯叉口时,与通过路口的行人徐某某发生刮碰并碾压,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当日上午,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义乌市佛堂镇查获周某某以及浙D****重型仓栅式货车。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躯体损毁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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