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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4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鄂J****5小型普通客车,沿浠散线由南往北行驶至红莲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张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及张某某(女,殁年72岁)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即拨打110和120,并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被害人张某某送往黄石市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脏器损伤死亡。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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